日本的民法典以總則、物權、債權、親屬和繼承這五編構成體系,它被稱為大陸法系結構。這是由于日本民法典受德國民法典影響的緣故,但物權中關于“物權變動與對抗要件(登記)”的規(guī)定等,則是受到了法國民法典的決定性影響。在物權編中,與物權變動論并處重要地位的是關于所有權的規(guī)定。民法第206條把所有權規(guī)定為關于標的物的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這一前提下,特別是土地的所有權,在明治時期以來日本社會的發(fā)展過程中,確立了土地所有人的私人絕對所有權。我的物權法教科書,與其他同類書不一樣,不是停留在對日本民法物權編作解說,還概述了日本的土地問題,目的是想讓讀者對土地所有方面的問題和物權法上的問題引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