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學知識”?何時具有可靠性?這些貌似簡單實際極具欺騙性的問題早已是紛爭不斷的根源。1993年,就科學證據(jù)在聯(lián)邦法院上是否可被采信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聯(lián)邦法官可以采信專家的科學證據(jù),但該證據(jù)必須有資格被稱作“科學知識”,并且有關證言必須具有科學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本書圍繞1993年多伯特案裁決中所確立的原則展開論述。福斯特和休伯把此類問題看作“適當性”(某項貌似正確的理論是否能把具體事實與爭議中的更大事實問題相關聯(lián)),譬如科學主張的錯誤的可證實性、科學(特別是流行病學和毒理學)的可靠性、“科學有效性”的含義、同行復核、學科邊界設定的問題、科學資料提供給陪審團時,思想混亂與偏見所帶來的風險。實踐中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證據(jù)規(guī)則,科學界和其他領域又有其自身對科學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看法,在本書的結尾部分,福斯特和休伯試圖將這兩者協(xié)調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