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司法部的課題,原題目為:“用益物權制度研究”,但在研究中,作者發(fā)現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根本不是大陸法中的用益物權,它是支撐我國不動產物權體系的基礎,土地使用權基礎上設定的用益物權才是大陸法系所稱的用益物權,這樣土地使用權就不是一個與用益物權相并行的概念,因此,在出版成果名稱改為“土地使用權和用益物權――我國不動產物權體系研究”。這種改變準確地反映本項目研究整個思路和思想。本書并沒有拘泥于傳統(tǒng)大陸法用益物權框架,從傳統(tǒng)大陸法用益物權研究我國的用益物權,而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認為我國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其他大陸法國家的用益物權,而是具有獨特屬性功能的“用益物權”,進而認為我們應當借鑒英美法的地產權制度,將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塑造成為可流轉不動產物權的基礎,進而建立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的用益物權。基于以上思路,本書共分五編,第一編主要歷史地和比較地研究大陸法和英美法用益物權制度,檢討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及其整個不動產物權制度設計問題,得出三個層次的不動產物權結論。然后分四編分述不同類型的用益物權,其中第三編研究傳統(tǒng)大陸法意義上的用益物權,其余三編研究我國特有用益物權制度,即建設用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和資源性土地使用權及其資源利用權。這五編形成對我國“用益物權”研究的完整體系。本書實質上構成我國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的不動產物權體系。第一編主要是歷史地和比較地研究大陸法和英美法用益物權制度,檢討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及其整個不動產物權制度設計問題,得出我國應當存在三個層次的不動產物權結論,即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傳統(tǒng)大陸法意義上的)用益物權。該編可以說是本書的理論基礎。第二編,論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結合我國現行立法,對我國土地使用權設定和變動的現狀、問題及其合理規(guī)范作了論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建立統(tǒng)一土地使用權規(guī)則建議。第三編,研究傳統(tǒng)大陸法意義上的用益物權,分別研究了地役權、人役權和典權,同時研究了我國三種形式的租賃使用權并對物權化提出看法。第四編,研究農村土地使用權,但本編研究沒有撇開所有權研究使用權,而是從整個農地立法的角度,系統(tǒng)論述農民集體所有權實現制度設計和方式,提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方案。本編是關于農村土地歸屬和利用的全部系統(tǒng)論述。第五編,研究資源性土地使用權及其資源利用權。本編在區(qū)分資源和資源性土地的基礎上論述了準用于土地使用權規(guī)則的林地使用權、草地使用權、荒地使用權、水面使用權,論述了屬于取得權性質的不動產物權,礦業(yè)權、放牧權、采伐權、取水權、漁獵權和采集權。該編是對非典型物權系統(tǒng)論述。這五編構成了我國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的不動產物權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