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統(tǒng)的混亂生殖性克隆產生出的人在基因方面與被復制的人是相同的,就像雙胞胎兄弟或雙胞胎姐妹一樣,但由于時間的錯位,他們可能被看做是“孩子”或“孫子”輩的人。然而這種情況首先有把人類在血緣關系方面的所有標志完全搞亂的危險。盡管人類學家描述過多種與我們社會中傳統(tǒng)的血緣系統(tǒng)十分不同的血緣系統(tǒng),但還沒有一種血緣系統(tǒng)是可以省略父母雙親之一的,因為它們都是取決于有性繁殖的。生殖性克隆的無性繁殖將搞亂目前存在的所有血緣系統(tǒng),最終,甚至會導致血緣關系的消失。另一方面,由父母而生的人和無性繁殖制造出來的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將會產生很難解決的身分認同問題,并有可能出現在道德上是不能允許的社會環(huán)境。從工具化的危險到新奴隸制的危險導致人類誕生的生殖性克隆必須遵守外在于這些如此制造出來的人的合目的性。實際上,這些人只是完成計劃的結果,從定義上來說,這些計劃的目的就是要復制某種特定的基因組。將被制造出來的一個個體的機體是為了體現第三者所選擇的一個基因組。遺傳方面的巧合現象將會消失。當然,正像我們所看到的,由于細胞質遺傳的作用和發(fā)育過程中后天變化的影響,一個個體的生物學身分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染色體遺傳身分。一個人在更廣泛的社會和文化范圍內的身分更不能簡單化。用生殖性克隆技術制造一個人同樣是這個人身外的一個明確的和有計劃的合目的性的結果,而不是這個人今后自身的和無法預料的充分成長。因此,接受這樣一種技術就是否認個人可能的人身自由,使之從一開始就處于工具性計劃的束縛中,這種計劃無論從本義上還是從轉義上來說,都將決定他的“身份證”。實際上,生殖性克隆將完全打亂遺傳身分和個人在所有方面的身分的關系。每個人用來表示人權和個人尊嚴的獨特個性實際上是通過身體和面部表情的獨特性用可以看得見的方式表現出來的。這種外貌本身直接來自每個人的基因組的獨特性。真正的雙胞胎是例外——非常少見,只限于同時出生的兄弟姐妹,但這種例外可以近似地代表由克隆出來而輩分可能不同的成年人所創(chuàng)造的社會現實。盡管他們的遺傳身分并不一定表示他們個人的身分——因此是完全與眾不同的人,如同別人一樣個性化,但從本義和轉義上來說,他們能被看得見,就像被克隆的祖先的復制品。被看成個人獨特性的支柱的身體和面部的象征價值,就要消失了。多莉羊不知道什么是遺傳學,也不知道自己是克隆出來的,羊自己不知道自己從何而來,而克隆出來的人可知道自己是克隆人,別人也知道他們是克隆人。這些克隆人今后會被看成是不同的“種族”或人類中的“次人類”或“后人類”。他們是由于自己并不知道的目的被制造出來的。他們的存在有可能被工具化,并有淪為新型奴隸的危險:克隆人的作用就是為了顯示被人們選中的基因組的質量如何。因此在其他人為此目的而制造他們的時候,他們有可能成為自己基因組的奴隸。盡管如此,他們的個性同其他人的個性一樣也是很頑強的,我們可以想像這種個性可能會導致他們起來反抗。制造他們遠不是一種進步,而是社會和道德的倒退,是為一種新的奴隸制度重新創(chuàng)造條件。哪些動機有可能成為克隆人的理由?美國國家生物倫理委員會聽取的某些證人認為生殖性克隆只應限于在個人范圍內,在特殊情況下進行,而不應在社會上作為一種流行的生育方式。根據這種觀點,克隆只能作為滿足個人在其他醫(yī)學手段都無效而又想要孩子的特殊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新方法。在這種提議下,人們談到了有可能在醫(yī)學領域進行克隆,這又導致進一步分析求助于這項技術的動機是什么。需要指出的是,克隆一個或幾個成人或孩子,把他們當作可移植器官的保存器,從本義上來說是恢復古時候把人當做祭品的做法。有些人提出申請是要求克隆他們自己或他們的親屬。這種要求的目的總是表現出虛幻的一面,想像古代神話中用偽生物學的術語重新解釋人能夠再生或永生那樣延續(xù)自己的根。在面對以偽醫(yī)學的證據為借口來利用這項技術的前景時,這些關于個人或集體想像的神話的心理傾向必然導致日益增強的警惕。有些人準備同意父母的要求,用克隆的方法復制他們萬一要死去的孩子。如此生產出來的孩子實際上是一個全新的人。但在父母的眼中,由于他的肉體與死去孩子的肉體相似,還由于父母認為——當然是錯誤的——兩個孩子的基因相同,等于整體相同,克隆的孩子就是死去孩子的再生。再進一步就是有些人想克隆他們死去的配偶或其他親人。所有這些愿望都隱含著一個想法:在老傳統(tǒng)中,一個人的基因組具有靈魂的屬性,因此靈魂似乎永遠鑲嵌在基因的分子結構中。靈魂不死的想法自然導致出—種錯誤地以神秘的基因觀點為依據的再生想法。一個沒有多樣性的世界?米雷耶,戴爾馬一馬爾蒂:人們利用這些技術不能啕成一個只有男性的社會,但能構成一個女性的社會。因為實際上必須有一個等待結合的卵子。如果只有男性,這個條件就不能成立??寺〔粌H能做到無性別區(qū)分的生殖,而且還能取消這種區(qū)分。多么遺憾呀!由于這種取消區(qū)分是在不對稱的情況下實現的——因為克隆繁殖人類可以只通過女性來完成——也就是說在全是“男性”的條件下不可能實行人類繁殖。假定這項技術變得可以實現,那么要維持出生時的性別平衡將是十分復雜的。在正常的有性生育中,XX和XY之間的平衡是自我調節(jié)的。配子的融合基本上能保證性別的平衡。以后可能就不會這樣了,需要實行非常嚴格的規(guī)則來維持這種平衡。在自由主義的名義下,人們有走向更糟的專制主義的危險。亨利·阿特朗:女性可以決定在她們之間自我繁殖,或者用她們中的一位來繁殖,也就是說用單性生殖的方法!從理論上來說,她們可以這么做。女性可以預謀只生育女性!納迪娜·弗雷斯科:大約15年以前,特別是在倫敦,活躍著一些搞同性戀的女子,她們自己命名為“女娃俱樂部”。這些女人鼓吹要自我授精,就像在她們之前的那些搞同性戀的女子曾經提議過的那樣,她們試圖在生育過程中避免一切男性(性伙伴或醫(yī)生)參與。而且早在克隆人的技術被認為可行之前,這個“女娃俱樂部”就已經有目的地使用新的試管生育技術,試圖只生女孩。在這個極端的、特別是要清除父親、清除所有男人的同性戀女子的計劃中,人們能夠看到集體單性生殖的幻影。亨利·阿特朗:假如想像克隆人變成一種實用的大覘模繁殖的方法——現在我們認為在可預計的未來,這種方法還遠不能實現,就應該考慮另一個非常重要的論點,那就是基因的多樣性縮小了。不過這意味人們將制造成千上萬個克隆人。這也是一個超前的、反對生殖性克隆機體——不僅反對克隆人,而且反對克隆動物——的論點。假如有性生殖成了例外而不是規(guī)律,那么在物種內部,基因相同的個體將迅速增加,而基因的多樣性將會危險地縮小。然而這種多樣性是適應環(huán)境變化的一種需要。假如人們只打算把生殖性克隆用于特殊情況,例如,出于一種制藥的目的,用在動物身上;或者為了治療男性不孕癥用在人身上,那么基因多樣性的縮小可以被忽略,也不會對物種造成危害。不過,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人們仍然認為保護尊嚴就是保護人權。這種例子很多,當然不必全部列舉出來;某些文件有重要影響,有象征性的標題(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或者更有技術上的理由(如1950年的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和1966年的聯(lián)合國公民權與政治權公約)。然而,這些不同的文件都確認人人都有同等尊嚴的原則,或者明確地將之稱為人權的共同基礎(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第1條,聯(lián)合國公約的前言部分),或者包括禁止酷刑、虐待或侮辱人格(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第3條,聯(lián)合國公約第7條增加了以下內容:“禁止強迫個人在不自愿的情況下接受醫(yī)學或科學實驗”)以及禁止苦役(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第4條,聯(lián)合國公約第8條)。盡管尊嚴的概念有些含混不清(因為尊嚴有時成為實行優(yōu)生的理論基礎),但它從來都是用它所包含的禁止來定義的。禁止死刑是在肯定生存權之前(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第2條,聯(lián)合國公約第6條),而禁止酷刑或苦役是直接提出的,沒有明確涉及受到保護的價值觀,好像不能“用幾個字來突出”人們有時用來描述“頑固不化的人”的這種價值觀。為了在尋找一個定義時取得進展——由于和生物技術的發(fā)展相聯(lián)系的新方法的復雜性,定義是必需的——應該比較使人重新成為生物人的生存權和使這種通過上面提到的人性化進程認識自己的“頑固不化的人”的尊嚴權。首先應該想到,事實上,只有少數人權不受各種限制,即使這些限制并非總是明顯的。由此產生了某種等級制度:受到“絕對保護”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其他權利則屬于例外(暫時的),或者受到(永久的)限制。就這種等級制度而言,生存權不是受到絕對保護的權利,因為它包括一些例外(許多文件中允許死刑、正當防衛(wèi)和戰(zhàn)爭中可以殺死對手)。相反,作為禁止酷刑、虐待或侮辱人格的依據的社會道德準則則不受任何限制,哪怕是暫時性的。在發(fā)生戰(zhàn)爭的情況下,人們可以殺死對手,但不可以折磨他,在恐怖主義時期也是一樣,一個國家不應該采用酷刑或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治安手段。這項原則導致一些非常具體的應用,例如1978年英國譴責在反恐怖主義的斗爭中使用殘酷的治安手段。在禁止苦役方面人們也遵循這項原則。行政法院將生殖性克隆人與奴隸制相提并論,人們可能要問,因為沒有出現“不人道”的對待,對克隆技術的禁止是否不應歸于此類。然而,如果我們查看明確涉及生殖性克隆人的文件,就會發(fā)現一些重要的區(qū)別。一方面(上面已經提到),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宣言沒有直接提出禁止(這些活動“不應該被允許”);另一方面,歐洲議會的議定書似乎創(chuàng)造了絕對禁止一詞,因為它明確指出:“不批準任何侮辱人格的做法”(第2條),但公約第26條第一部分在有關人權和生物醫(yī)學問題上也出現這一觀點。然而這個標明“對行使權力的限制”而不像議定書那樣指明“侮辱人格”的文件使用比較模糊的概念:“民主社會所必需的限制”,為此歐洲人權法院承認各國可以自行作出判斷。再回到這個文件,關于克隆技術的議定書只指出此類限制是排除在外的。推斷禁止克隆就像禁止酷刑和苦役一樣具有絕對的重要性,而且會在各國普遍實行,這有點過分。因為協(xié)定書就像它所補充的有關生物醫(yī)學的公約一樣,沒有考慮對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實施國際制裁。違反禁止的規(guī)定的情況只能在國家范圍內來審理,而且必須考慮到國內情況。這就證明禁止的理由和禁止的實施有著密切的關系?!?/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