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約一經承諾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要約”不等于“要約邀請”
3. 承諾一經作出,合同即造成立
4. “交叉要約”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論
5. 懸賞廣告人拒付賞金無理
6. 乙供銷社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7. 訂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8. 合同形式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的影響
9. 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
10. 訂立合同須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11.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明確
12. 未明確附屬物歸屬的合同應按“從隨主走”原則處理
13. 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訂立的合同可予以撤銷
14. 合同標的必須確定
15.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16. 違反非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不宜宣告無效
17.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18. 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19. 合同中不得隨意約定免責條款
20. 優(yōu)惠購房后只享有“有限產權”
21. 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變更或撤銷
22. 損害他人人身權益的合同無效
23. 清掃碼頭所獲收益掃清掃人所有
24. 《顧客須知》對顧客并無約束力
25. 效力未定的合同依法補正后有效
26. 表見代理行為有效
27. 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28.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應屬有效
29. 商場應賠償顧客的機會損失
30. 合同一經生效,雙方都應嚴格履行
31. 影響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附隨義務不履行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32. 正當行使同時履行辯權不構成違約
33. 正當行使不安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34. 合同履行期尚未到來之前可能構成預期違約
35. 合同主要條款不明確將影響合同的履行
36. 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債權人享有代位權
37. 債務人讓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享有撤銷權
38. 讓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債人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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