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每個企業(yè)服從于市場的戒律,它必須保持與行業(yè)中平均企業(yè)一樣的效率,或者非效率和高單位成本造成的虧損最終會迫使企業(yè)退出經營。長期平衡的調整過程迫使所有企業(yè)試圖以盡可能的長期平均成本來進行生產。完全競爭企業(yè)是“價格接受者”和“數(shù)量調整者”。單個企業(yè)不能操縱現(xiàn)行的市場價格,它惟一的自主判斷就是根據現(xiàn)行的市場價格生產多少。特定企業(yè)的產出和行業(yè)的生產能力,都是對需求變化的反應。如果市場需求相對于行業(yè)供應能力來說增加了,市場價格上升,就會吸引進入和擴大規(guī)模,過一段時間會增加產出能力。反之,如果市場需求下降,或者行業(yè)過分擴展,市場價格就下降,擴展受到阻滯,企業(yè)或行業(yè)就會減少產出能力。相同的產品,競爭的焦點是在價格上,企業(yè)要有以較低市場價格競爭的能力。在完全競爭中,價格非常容易下降。每當提供銷售的數(shù)量超過了購買數(shù)量、效率提高、技術改進等,價格都會下降,這就是說,只會允許企業(yè)以較低的市場價格來賺取有吸引力的利潤。完全競爭給消費者提供了最大的保護,以免受企業(yè)“剝削”,因為消費者可自由地作出購買決策,不會受制于他人。簡而言之,完全競爭就是自由市場的縮影。完全競爭模式采取了對競爭過程的一種過分狹窄的觀點,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競爭的全部注意力都在價格上,而忽略了產品競爭(因為所有企業(yè)的產品被假定為相同的)、技術競爭(因為所有的企業(yè)都被迫采用最為有效的生產技術)或者營銷競爭(因為產品是同質的)。事實上,完全競爭僅僅作為基于價格競爭的競爭形式才是“有效的”和“持久的”。(二)不完全競爭理論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競爭理論是指在20世紀30年代由英國經濟學家羅賓遜和張伯倫各自提出的競爭理論。與完全競爭理論一樣,不完全競爭理論也存在于他們各自的價格理論之中。但與完全競爭理論不同的是,他們認為現(xiàn)實的競爭不是完全競爭,而是壟斷競爭或不完全競爭。因此,不完全競爭理論把研究的重點轉向在現(xiàn)實的壟斷競爭或不完全競爭下,價格是如何確定的,廠商的行為是怎樣的,均衡是如何實現(xiàn)的。這樣,與完全競爭理論相比,不完全競爭理論就顯得更接近于現(xiàn)實市場競爭過程。盡管關于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競爭)的起源存在多種說法,但一般把斯拉法對馬歇爾的批評作為起始點。1926年,斯拉法著名的《競爭條件下的收益規(guī)律》一文,對當時占統(tǒng)治地位的完全競爭理論提出了兩點尖銳的批評:第一,完全競爭與規(guī)模經營是不兼容的。如果規(guī)模經營可以提高規(guī)模效益,從而使成本降低,那么為了福利最大化目標就要求建立大企業(yè),這與完全競爭所要求的條件是不符合的。由于大企業(yè)不會像眾多小企業(yè)那樣置于競爭之中,所以就會形成一種危險:它們本身可能具有的成本優(yōu)勢或者不去實現(xiàn),或者實現(xiàn)了而不使消費者獲益。其結果是,或者福利最大化目標無法達到,或者由于大企業(yè)獲得過高利潤而使完全競爭下的公平分配目標無法達到,同時由于企業(yè)數(shù)量減少,形成了進入市場限制,使競爭機會均等和市場進人自由原則無法實現(xiàn)。這里,斯拉法首次提出了競爭理論發(fā)展史上非常重要的“兩難選擇”命題。第二,總體的市場實際上是由若干局部的小市場組成的,在這樣一些局部市場上,少數(shù)企業(yè)會形成一種壟斷,而完全競爭理論對這種現(xiàn)象沒有給予說明。斯拉法所說的這種局部市場上的相對壟斷,不是與完全競爭相對立的那種壟斷,而是二者之間的一種中間狀態(tài)。這些企業(yè)的特殊性是,它們不是真正的壟斷,而是占有特殊的市場。斯拉法已經注意到了,在完全競爭與壟斷之間存在著某種中間狀態(tài)。他提醒人們:“如果我們想用有關壟斷與競爭這兩個極端狀態(tài)的理論武裝自己并且想用它作為分析工具去研究各個不同經濟部門的實際狀況,我們當然要小心謹慎,因為一般來說這種實際狀況與這個或另一個范疇并不是完全相符的,而是廣泛分布在中間區(qū)域。”①不過,斯拉法并沒有明確提出用以概括這種狀況的理論范疇,在他之后,圍繞這些問題的爭論十分激烈。1933年羅賓遜和張伯倫分別出版了《不完全競爭經濟學》和《壟斷競爭理論》,把介于完全競爭和壟斷兩極的中間狀態(tài),用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競爭的范疇進行了理論上的概括與分析。羅賓遜從消費者偏好和產品之間可替代出發(fā),得出了不完全競爭的結論。羅賓遜認為,所有消費品都處于消費者的購買力之內,就此而言,產品之間構成了一個替代鏈條,在下述條件下,即一組產品之內替代的可能性大于兩組產品之間替代的可能性,替代鏈條就會由于存在的替代缺口而中斷。所以,由于存在消費者偏好,從而導致市場的不完善性,使每一個廠商對自己生產的產品量都是壟斷的。如果大量廠商都能在一個完善的市場(不存在消費者偏好)上賣掉自己的產品,這種狀態(tài)就是完全競爭(或純粹競爭)。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市場不完善因素,所以這種完全競爭狀態(tài)是達不到的,而不完全競爭(或不純粹競爭)才是一種常態(tài)。張伯倫則主要從產品差異出發(fā),得出了壟斷競爭的結論。他認為,在現(xiàn)實市場中大部分產品都是由大量廠商生產出來的,因而存在著激烈的競爭,但是,由于產品之間存在著差異,每個廠商在自己的局部市場內,又成為壟斷者,產品差異越大,則壟斷程度越高。這種既有競爭因素,又有壟斷因素的狀態(tài),被稱為壟斷競爭。在張伯倫看來,完全競爭與完全壟斷都是極端狀態(tài),而介于二者之間的這種壟斷競爭才是存在于絕大部分市場上的一種常態(tài)。在這種壟斷競爭的市場中,廠商不僅進行價格競爭,而且也進行產品質量、廣告等非價格競爭,與完全競爭相比,壟斷競爭更接近于現(xiàn)實市場競爭過程。但是張伯倫仍認為,壟斷競爭市場不如完全競爭市場有效,因為壟斷競爭下的均衡點高于完全競爭的均衡點,其價格較高而產量較低。如果把完全競爭理論作為競爭理論的形成,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競爭理論無疑是對完全競爭理論的發(fā)展。然而這種發(fā)展是十分有限的,從總體上看還沒有擺脫完全競爭理論的教條與束縛。第一,盡管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競爭理論把介于完全競爭與壟斷兩極之間的現(xiàn)實市場競爭狀態(tài)作為一種常態(tài),并對這種狀態(tài)下的價格確定和均衡問題進行了分析考察,然而他們仍然把完全競爭作為一種理想狀態(tài),認為它還是比不完全競爭或壟斷競爭更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