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當代中國現(xiàn)實的法律文化為著眼點,展開對以“報”為中心的傳統(tǒng)刑法文化的主要特征的分析。全文分別就中國歷史上的復仇事實與觀念、法律中的報復刑因素及其表現(xiàn)、報應理論的內容與特征進行了分析,力圖從文化視角去解讀評價這些文化現(xiàn)象。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云:“在人為法建立了公道的關系之先,就已經有了公道關系的存在。例如(一)在人類有了社會的時候遵守法律是對的;(二)如果某些‘智能的存在物’從另一‘存在物’那里接受恩澤的話,就應該有感謝之心;(三)如果一個‘智能的存在物’創(chuàng)造了另一個‘智能的存在物’的話,被創(chuàng)造的存在物,就應該保持原有的依附關系;(四)一個‘智能的存在物’損害了另一個‘智能的存在物’就應當受到同樣的損害,等等。這些公道的關系都是在人為法之先就已經存在了的?!逼渲?,第三是指信奉、敬仰和依附上帝;第二指報恩;第四指報惡,尤其點明是同態(tài)復仇。孟德斯鳩以為人為法之前的“公道關系”的二、四兩項,在某種意義上說,實際也是中國有史以來的文化的核心,這就是“報恩”與“報仇”。霍存福所著本書,是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該書緊緊圍繞一個“報”字而“小題大做”,對傳統(tǒng)中國刑法文化的三個主要文化元素——復仇、報復刑、報應說進行了分析,包括復仇事實與觀念(上篇復仇)、法律中的報復刑因素及其表現(xiàn)(中篇報復刑)、報應(惡報)理論的內容與特征(下篇報應說),涉及到了中國傳統(tǒng)刑法文化的三種主要存在形態(tài)——習俗文化、制度文化、礴念文化。該書使用文化學方法,側重從“大文化”視角(不僅限于刑法學理及法條精神的分析,而且及于支撐這一學理的外圍學說和習俗民風)進行專題研究,揭示報復刑這一刑法學理與復仇和報應說等兩種法律文化現(xiàn)象之間的親緣關系和互補功能,使問題得以深入。同時,也分析了復仇這一法律文化現(xiàn)象、報復刑這一法律文化觀念對有關法律制度的內容與其執(zhí)行上的影響和制約關系。該書以世界上其他民族或國家尤其是亞歐古代民族或國家的相應風俗、法律及宗教教義為參照系,映襯中國刑法文化的這一領域在歷史發(fā)展中所顯示出的共同性和特異性。在歷史描述和邏輯推演過程中,注重了規(guī)則的法律分析;在法律意識分析的基礎上,也注重揭示其潛意識或集體無意識狀態(tài);在制度的立意、學說的寓意、習俗的背景分析基礎上,注重其功能的分析;并以古代傳統(tǒng)刑法文化與當代中國現(xiàn)實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聯(lián)系,作為貫通全書的關注點。本書用歷史的、實證的、比較的方法,對中國人罪過償報態(tài)度進行了細致、深刻的分析,在許多問題上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頗具新意,反映出作者深厚的史學、法學功底,對研究中國刑罰史、中國刑法觀有較大參考價值。該類研究在國內不多見。出版之前i作者囑我為序。作為他的指導教師,我欣然應之?;舸娓M局螌W嚴謹,總想使之不斷完善,故遲遲未能面世。積壓數(shù)年,應該推出,以廣流傳。借此機會,我也要向這套《邊緣刑法學叢書》表示祝賀。這套書的出版可謂是在特殊時期的特殊條件下的特殊產物,是名副其實的難得的刑法學理論成果。1994年我國內地法學院院長組團與我國臺灣法學界交流期間,我們了解到某大學法學院的中青年教師大部分都已經具有或將要具有博士學位情況,而我們學院卻相差甚遠。我作為當時的吉林大學法學院的院長確有如坐針氈之感,急迫之情難于言表。刺激變成了啟發(fā)。返校后,向法學院領導班子和校有關領導通報了情況,大家決心搞一個被后來稱為“博士化工程”的活動,大致意思是要求中青年教師有條件的都要攻讀博士學位。此舉得到校、院和中青年教師們的普遍歡迎和大力支持。鑒于當時吉林大學人才外流的情況,提出盡量不要離開本院攻讀學位??墒牵敃r的吉林大學法學院唯一的博士學位授權點專業(yè)是刑法學。這樣,不管原來從事的是法理學、法史學、憲法學專業(yè)還是從事經濟法學、民法學或國際法學專業(yè)的人員,就只好都來讀刑法學專業(yè)。這對于我國以所謂的二級學科管理博士學位的制度為評價標準的現(xiàn)狀而言,不能不引來非議。然而,當時我們堅信:一是堅信搞學科建設,方向沒有錯;二是堅信“學科”不該、也不能壟斷“學問”。在我看來,即使是到現(xiàn)在,中國的刑法學都需要點“門外漢”的沖擊(實際上,任何學科都需要所謂的“門外漢”的沖擊)。因為,中國刑法學更需要的是刑法之外的、關于中國刑法自己的、宏觀方面的理論。這些非刑法學專業(yè)的學者站在自己的專業(yè)方向上來研究刑法學問題,通過學科理論之間的“交叉”,可以獲得具有“雜交”優(yōu)勢的新知識。今天看來,事實正是如此。如果沒有這個特殊的舉動,就不可能有今天這些在刑法學家視野之外而又對刑事立法要有意義的寶貴成果。刑法學“門外漢”們研究些刑法之外的問題,正好可以作為一種缺失的彌補,豐富了刑法學理論寶庫。難得的機遇,迫不得已的做法,獲得了難得的成果。這似乎應了一句俗語:“歪打”而“正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