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總則編,是從民法典的人法與物法兩大部分,采用所謂“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來的共同規(guī)則。通過這一立法技術,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兩大部分的內容得以整合,構成一個邏輯嚴密、前后呼應的有機整體。在民法典中設立總則編,是德國民法學和德國民法典的傳統(tǒng),是德國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風格之一,集中地體現了德國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點。民法典總則編,規(guī)定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法治的基礎。民法典總則編中抽象的、一般性規(guī)則、為民法的發(fā)展提供了根據,通過法律解釋方法之運用,使民法與社會生活保持一致。物權法規(guī)定現存財產歸屬關系的基本規(guī)則,是市場交易關系發(fā)生的前提,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基礎,與債權法構成民法財產法兩大基干。物權為對物的支配權,以與債權為對人的請求權相對應。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完全的物權指所有權,不完全物權包括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