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犯罪一種侵犯國家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的犯罪,一直是我國法律打擊的重點。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為:(1)貪污賄賂罪的客體為國家廉政建設制度。國家廉政建設制度是以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吏治清明、反對腐敗為主要內容的。反腐倡廉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貪污賄賂不僅破壞了黨群關系,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還妨礙了我國廉政建設制度,影響了我國政治改革以及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特別是阻礙了實現我國依法治國宏偉方略的進程。(2)貪污賄賂罪的客觀方法表現為侵害國家廉政建設制度,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中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貪污、愛賄、挪用行為;也有與其特定身份具有密切關系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包括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3)貪污賄賂罪的主體比較復雜,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數犯罪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有些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就單位犯罪而言,有些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有些犯罪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如對單位行賄罪。(4)貪污賄賂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