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的主題為“訴訟”。從法院工作的角度看“訴訟”實際上包含著法官主持訴訟以及審判兩個方面,它作為司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是法官工作的最基本內容,也是法官職業(yè)思維與法官職業(yè)素養(yǎng)的重要體現。因此,法官對于“訴訟”的法律進行研究,提出各種觀點與見解與其說是在寫論文,不如說是在分析他們自己的工作,論證他們工作的價值和功能。由于訴訟是將各方當事人以一定形式聯(lián)系起來并在法官主持下裁判糾紛的特定活動,所以在法律上表現為連接當事人與法官以及法官主持訴訟的各種方法、環(huán)節(jié)與步驟,也就上人們通常所稱的程序法。相對于實體法上具體的權利義務而言,程序法的各種方法、環(huán)節(jié)與步驟往往被認為具有形式意義,它的存在主要是為了實現實體法的價值。甚至有人進而認為,程序法因實體法而生,它完全依附于實體法,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與追求。在這樣的理念下,中國的法律理論與實踐一直存在著重立法輕司法、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訴訟的價值與意義被弱化甚至被忽視的情況十分嚴重。如果說學者對訴訟價值的認識僅僅關系理論體系的完善與深入,那么法官的認識則直接關乎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以及司法公正與效率。在此意義上,法官迫切需要深化對訴訟、程序、程序法的認識,需要對于法律的程序理性進行透徹的理解與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