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后,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第二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