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jù)】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定義】
第四條【監(jiān)督管理體制】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條【從業(yè)主體】
第六條【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七條【業(yè)務單獨核算和費率調整】
第八條【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第九條【保險、違章和事故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的選擇權】
第十一條【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交付保險費和簽發(fā)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合同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后的義務】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條 【保險責任的承擔和合同解除時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八條【合同變更】
第十九條【期滿續(xù)?!?nbsp;
第二十條【保險期間】
第三章 賠償
第二十一條【賠償范圍】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墊付義務和追償權】
第二十三條【責任限額】
第二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的答復、告知義務】
第二十八條【申請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核定保險責任和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賠償保險金和支付、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yī)療機構的搶救、治療義務】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醫(yī)療機構配合核實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jiān)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法律責任】
……
第五章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