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定原則思想的最初產生,是我在西南政法大學任教的時候。1999年夏天,我參加刑事訴訟法專業(yè)碩士論文答辯。其中,有名研究生寫了一篇關于司法機關對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論文。該文的主要論點,是針對1998年前后我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訴訟法所作的司法解釋中的諸多矛盾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完善解釋的建議。在答辯中,我向作者提出了一個他在論文中沒有思考過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對司法機關具有什么性質的意義?從法理上說,司法機關到底有沒有解釋程序法的權力?應當說,該論文本身是寫得不錯的。因此,學生的回答盡管沒有使我滿意,我仍然給了他不錯的成績。 這次答辯,本身也給了我很多收獲。至少促使我一直思考著這些問題:在訴訟的早期,程序法是十分簡陋的,所以程序法難以控制司法者的恣意。為了保證司法者合理、有度地使用權力,人類的訴訟程序開始日益復雜起來。今天,現(xiàn)代社會的訴訟法,對于司法機關和司法者而言,與其說是一部授權法,還不如說是一部限權法。管轄分工、司法令狀、無罪推定、控審分離、禁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審判公開等,無不充分表現(xiàn)出對司法者的控制。甚至,我堅定地認為,程序法的天生一面,是用來限制司法者的越權。司法者的天性,應當是首先尊重和遵守程序法。程序法好比是套在司法者頭上的緊箍咒,只有立法者方可決定它的大小和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