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慶寶,最主內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早判長、資深高級法官。1964年10月8日生于山東省招遠市。1985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yè),獲法學學位。長期在最高法院經濟庭和民二庭工作。已出版和發(fā)表法學著作、論文等400余萬字。人人專著:《高事審判熱點難點研究》、《商事審判實務難點精解》、《經濟訴訟基礎知識》、《經濟司法實務》;《英型合同判解研究》、《合同權益疑難案件判定解說》、《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再審紗劉糾紛案例選集》(第一集)。參與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條文釋義》、《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審判適用》、《中國經濟審判實用全書》(常務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再審經濟糾紛案例選集》(第二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金融糾紛案例選編》等。江向陽,1968年1月出生。籍貫安安徽省黃山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南開大學金融學博士生,現任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部處長。合才有《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法律問題》一書。主編有《期貨法規(guī)培訓教材》等書。在證監(jiān)會期貨部工作其間,主要負責法規(guī)制定工作。參與《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起草。主持起草《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從業(yè)人員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行政規(guī)章;負責制度《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南》、《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等規(guī)章性文件。參與編寫《期貨公司內控制度指南》一書。在民商法領城,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令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票據法、期貨法、信托法、銀行法等,這些法律大部分已經制訂、健全,惟有《期貨法》還是未知數。在1996年前后,全國人大組織起草了《期貨法》草稿,由于此后長達7年的期貨市場治理些頓,期貨立法也告中斷:國務院僅于l999年6月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而這遠遠不能滿足期貨市場健全、發(fā)展的需要。我國自實行市場經濟就有了證券、期貨市場,從1991年鄭州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期貨合約至今,我國期貨市場已經歷了11年的發(fā)展歷程。ll年來,期貨交易所從高峰期的50多家,到1994年第一次整頓后的15家,直至目前的3家(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從最初的1000余家演變?yōu)楝F在的不到200家。期貨市場在經歷了試點初期的盲目擴張階段后,由于各方面條件尚不具備發(fā)展期貨市場,隨即進入了清理整頓階段。2000年,隨著國家十五規(guī)劃中寫入“穩(wěn)步發(fā)展期貨市場”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規(guī)范發(fā)展期貨市場,期貨市場走出了漫長的清理整頓歷程,步入了穩(wěn)步發(fā)展的新階段。期貨市場作為風險管理市場,其對于規(guī)避市場風險和發(fā)現價格的基本經濟功能巳初步體現,社會各界包括產業(yè)部門和決策層對這一點認識也越來越趨于一致。隨看加入WTO,我國期貨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國外各種類型的投資主體將逐步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到我國期貨市場中來,期貨吏易規(guī)則也在加速國際化。在市場主體發(fā)生變化、國際準則影響日益加大的情況下,如何改進和完善期貨市場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如何更好地保護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2001年以來,中國證監(jiān)會對原先頒布的四個”管理辦法”,按照期貨監(jiān)管工作要符合“審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原則進行了修訂,同時,在積極推進《期貨史易管理暫行條例》的修改,推動《期貨法》的立法調研工作,目的就是為了給期貨市場提供更寬松的發(fā)展環(huán)境。在發(fā)達國家,證券、期貨市場在國民經濟發(fā)展中的地位同樣重要。其實,美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中,期貸市場規(guī)模遠較證券市場大得多,證券市場的規(guī)模不足期貨市場規(guī)模的40%,期貨品種已涉及一般的商品領域、金融領域、特別是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以及期權品種的上市交易,為各國家、企業(yè)及其他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搏殺機會和避險工具,完備的期貨立法體系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發(fā)展。我國要增加期貨交易品種,逐步研發(fā)外匯期貨、股票指數期貨等品種上市交易,必須制訂完備的法律,保障期貨市場健康發(fā)展,推進改革、開放的步伐。期貨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高級形式,良好的誠信建設,是其得以建立、運行和發(fā)展的重要基礎。從期貨市場的長遠發(fā)展角度講,借鑒證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經驗,將誠信建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推進十分必要。根據期貨合約交易的特點,交易保證金的使用和管理,行情的走勢和信息公開披露等,無不要求市場各參與主體具有良好的誠信意識,遵循市場的誠信準則,嚴格履行誠信義務,約束各自的市場行為。根據歷史的經驗和教訓,要防止虛假詐騙現象重演,必須下大力氣建設市場誠信體糸,通過立法確保期貨市場規(guī)范發(fā)展。綜上,期貨立法勢在必行。由于每年召開兩會僅有個別期貨界代表或委員提交加強期貨立法方面的議案,其推動力度遠遠不夠。正值最高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司法解釋頒布施行之際,我們站在期貨立法前沿,緊密結合誼司法解釋的精神,從領會與適用司法解釋的角度,研究和探討當前期貨市場的法律責任問題,既忠實于司法解釋的真諦,也不拘泥于司法解釋的條條和框框,凡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期貨市場發(fā)展中已經出現和將要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問題,均在我們研究的視野之中。接句話說,我們的任務和責任就是及時發(fā)現期貨市場的法律問題,及時進行研完,片提出我們關于解決問題的傾向性思路,努力推動期貨主法工作,促進期貨市場的繁榮發(fā)展。參加我們這個研究課題的作者們大多是參與了司法解釋的起草和論證工作的,其中有期貨司法解釋起草項目的負責人和起草人,有期貨市場監(jiān)營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專家,他們在期貨法律研定方面,在司法審判的實際操作上,在司法實務的研究上,以及在期貨市場理論研究方面等,都有自己獨到的建樹和成果,這能夠屯分保障本課題的研究質量,在法律和期貨業(yè)界能夠起到足夠的標志性作用,也能夠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正面的導向性作用。在此要特別感謝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部主任揚邁軍先生擔任本書寫作顧問.最高法院賈緯法官提供了相關資料,感謝崔國紅、馬紅濤女士為寫作本書查找資料提供幫助,人民司法趙諷副主任、法律適用記者李國惠小姐、人民法院報記者竇玉梅小姐、中國證券報記專利號浩民先生等對本書寫作所給予的支持。相信本書的出版會對期貨立法和期貨業(yè)務的研究與審判實務操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書中錯漏難免,請及時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