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斷:(二)財政分配以國家為主導社會再生產的各個主體,各處于一定的地位與對方構成一定的分配關系。構成財政分配關系的各個主體,也是以特定的地位共處于矛盾體中。國家在財政分配關系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而其他分配主體始終處于從屬地位。無論哪種類型的國家,都是以最高權力代表者的身份出現(xiàn)在財政分配中,通過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取得一定量的剩余產品。因此,在財政分配中,國家居于支配地位。財政分配的目的,分配的方向、分配的范圍、分配的數(shù)量、分配的時間等,都必須體現(xiàn)國家的意志。所以財政是以國家為主導的分配,這是財政分別區(qū)配于其他分配形式的根本所在。在國家與各方面所構成的分配關系中,雖然國家處于主導地位,但國家不能隨心所欲地濫用權力。財政分配關系是生產關系的一部分。財政分配關系必須適應生產力的要求,必須在符合客觀經濟規(guī)律的范圍內發(fā)揮國家的主導作用。在國家與各方面的分配活動中,如果國家違背客觀經濟規(guī)律而任意發(fā)揮其主導地位,征稅超過了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支出則鋪張浪費,這些都必然會受到客觀經濟規(guī)律的懲罰。當然,如果財政分配關系另外一方不承認國家的主導地位,目無國家財政權力,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財政分配依據國家權力財政分配既然是為了實現(xiàn)國家所代表的公共需要,既然是國家為主導的分配關系,那么,在實現(xiàn)財政分配關系中,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首先運用國家政治權力。國家政治權力的運用包含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個方面。國家在根本大法中規(guī)定了征稅的基本權力。在各單項法中,規(guī)定各項具體財政征收和財政支出法規(guī),規(guī)定了征收程序。國家財政機關,根據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對企業(yè)和居民實行財政征收,支付財政資金,并對違反財政法規(guī)者給予行政處罰。國家司法機關則對那些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居民和單位給予法律制裁。國家依據政治權力的財政征收,多數(shù)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點。例如稅收,國家通常依據法律征收,而不管納稅人是否自愿,而稅收也不會直接返還各個納稅人。國家除擁有政治權力外,還擁有財產權力。國家以財產所有者身份,依據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權,實行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征收使用費、租賃費、取息分紅。國家運用財產權力參與分配時、國家與當事人形成一種契約式關系。通過立法,規(guī)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及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時的程序和方法。國家還以商品交換主體身份,以信用形式參與分配。國家作為債權人,讓渡其商品使用權,要以收取利息為代價;國家作為債務人,暫時取得商品使用權,要以付出利息為交換價值。國家信用不是孤立進行的,它以財產權力為后盾。國家的經濟實力乃是信用的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