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民營化時代下的中國行政法行政法學視野中的民營化章志遠一、民營化的興起及其積極意義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公共事務的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傳統(tǒng)的官僚化政府顯得格外遲鈍?!罢ъ`”促使人們開始反思政府壟斷社會公共管理事務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于是,一場聲勢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運動幾乎同時在西方國家發(fā)起。無論是歐美發(fā)達國家還是其他發(fā)展中國家,無不將放松行政規(guī)制、提高政府效能、增進公共利益作為其治道變革的共同目標。從大的方面來說,這場“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主要內容包括“政府職能的市場化、政府行為的法治化、政府決策的民主化、政府權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職能的市場化包括國有企業(yè)的民營化、公共事務引入內部市場機制等”。在這一過程中,“更多依靠民間機構,更少依賴政府來滿足公眾需求”的民營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為契合了“政府退縮、市場回歸”的題旨而備受各國的青睞,進而成為各國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舉措。值得注意的是,民營化并不意味著國家承擔公共行政義務和責任的徹底免除(即所謂的“國家除任務化”),它僅僅表明私人部門對某些公共行政事務程度不同的參與。正如世界民營化大師E.S.薩瓦斯所言:“民營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