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既是一個老話題,也是一個新課題。從1215年英國大憲章起,它經歷了產生、發(fā)展和完善的歷史過程,應該說直到今天,這一過程仍在繼續(xù)。特別是對于我們來說,罪刑法定原則剛剛在我國刑法典中確立,這個發(fā)展完善的過程顯得更為重要。因此,有必要重拾此話題,加以認真細致地論述。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此種表述盡管從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罪刑法定的核心內容,但隨著罪刑法定的不斷發(fā)展完善,這種表述越來越容易使人只能得罪刑法定的形,而不得罪刑法定的神。因為所謂“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一般是指什么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對這種犯罪行為處以什么樣的刑罰,必須預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規(guī)定的原則,如果法律對某種行為未加規(guī)定,即使該行為對社會有嚴重的危害性,也不能對其定罪判刑。很顯然,這在立法上是很容易做到的。但僅僅在立法上做到這一點,是否就說明罪刑法定在一國得以確立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所以,罪刑法定的確立,不,僅表現在一個國家的立法上,還表現在司法上,更表現在觀念上。只有在觀念上確立了罪刑法定,才能說真正確立了罪刑法定,這才是罪刑法定的神所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在西方發(fā)達國家,是先確立了罪刑法定的觀念,后才確立了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則,而且這種觀念深深地植于人們的腦海之中。在我國,應該說是先確立了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則,然后才涉及從觀念上確立罪刑法定的問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罪刑法定的觀念只是樹立在一些專家學者的思想里,對于廣大的法律工作者以及更廣大的普通百姓來說,要樹立罪刑法定的觀念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沒有在觀念上確立罪刑法定,即使有“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的形式,也會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最終破壞罪刑法定。因為立法者完全可以制定一部惡法來將罪刑法定引入歧途,去追究那些本來不應被追究的行為,使罪刑法定成為罪惡的幫兇。在司法中,即使明確廢止了類推制度,法官也可以在法律解釋或者行使其自由裁量權過程中違背罪刑法定,使罪刑法定在司法過程中落空。在我們這樣一個罪刑擅斷具有悠久歷史的國家中,先確立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則,而后才在觀念中最終確立罪刑法定,其在立法和司法實際中如何真正將罪刑法定貫徹到底,確實是一個新課題。本書所力求要解決的,正是這一點。作者20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