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是近年來我國刑法理論界的熱點問題,有關金融犯罪方面的論著林林總總,不可謂不豐,但是在研究的表面繁榮背后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問題之一便是:金融犯罪畢竟是一個范疇較廣的犯罪類型,以整個金融犯罪為視角進行研究難免會產生涉獵范圍過廣、研究不夠深入的弊端。鄭麗萍副教授的該本專著選取了金融犯罪中的一個類型——貨幣犯罪為視角,對于貨幣犯罪總體問題和個罪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第一部有關貨幣犯罪的刑法專著。全書分貨幣犯罪基本問題研究和貨幣犯罪個罪問題研究兩編。在第一編貨幣犯罪基本問題研究中,作者對貨幣犯罪的起源、產生的原因和危害,貨幣犯罪的現狀和特點,貨幣犯罪的立法沿革,貨幣犯罪的構成以及中外貨幣犯罪宏觀之比較研究等問題進行了詳盡、深入論述。從該部分內容可以看出,作者為寫作本書傾注了很大心血,內容縱貫古今,橫貫中外,收集、查閱了古今中外有關貨幣犯罪的大量資料,在此基礎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充分闡釋。例如,在論述貨幣犯罪現狀和特點時,作者以大量的數據、統(tǒng)計資料和典型案例構建自己的觀點。在第二編貨幣犯罪個罪問題研究中,作者抱著強烈的“問題意識”,通過對有關貨幣犯罪個罪的新問題的關注和解答,把研究引向深入。無論是刑法學總論基本問題的研究,還是刑法學分論個罪問題的研究,都離不開刑法學基本理論。但人們通常的觀念認為,以刑法學總論問題為研究視角的論文或專著理論水準較高,而以刑法學分論問題為研究視角的論文或專著理論水準則次之。但該部專著,在論及個罪具體問題時,不僅緊緊依靠刑法學基本理論,同時對貨幣犯罪形態(tài)區(qū)分問題、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qū)別問題、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實施犯罪應如何定性問題,等等,也從總論層面上加以闡釋,極具學術水準。美國學者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睂W術研究同樣不是象牙塔,學術研究終歸要為復雜的司法實踐服務。該部專著在論及具體問題時不僅緊密結合刑法學理論,而且也緊密結合司法實踐。例如,在論述偽造貨幣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時,認為偽造貨幣罪屬于行為犯,套用行為犯犯罪既遂的理論,應以偽造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的標志。但是偽造行為是由一系列十分復雜的具體行為組成的,且不同幣種、不同偽造方法需要的工序行為也不同。因此,如此簡單認定,勢必造成同樣性質的案件,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的偽造方法不同,既遂與未遂情況也就不同,導致司法上的混亂和不統(tǒng)一以及對各犯罪分子處罰上的不公平。為此提出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是要給“偽造行為完成”設定一個統(tǒng)一、合理的標準,這一標準不應是以某一偽造行為的完成為標志,而應以犯罪分子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幣的假幣為標志。專著對目前貨幣犯罪司法實踐當中面臨的疑難問題也作了詳盡、有創(chuàng)見的闡釋,例如,居間介紹出售、購買假幣的定性問題,搶劫、搶奪或盜竊假幣的定性問題,委托保管假幣的定性問題等。該本專著對于完善我國貨幣犯罪刑事立法也提出了不少頗具價值的建議。例如,認為刑法僅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行為作特別規(guī)定,對金融工作人員實施的其他貨幣犯罪行為不作特別規(guī)定,這種立法模式,不僅不利于打擊金融工作人員實施的貨幣犯罪,也違反了貨幣犯罪規(guī)律。就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行為而言,由于這種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與普通公民使用假幣行為具有明顯的不同,其社會危害也更嚴重,因此獨立成罪,規(guī)定比一般貨幣犯罪高的法定性是科學的。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則沒有獨立成罪的必要。建議刑法取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同時規(guī)定:金融工作人員犯偽造、變造貨幣罪或者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罪的,從重處罰。目前,我國金融領域正在發(fā)生深刻的變化,我相信這部專著會以它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引起人們的關注,并希望作者對這一重要問題繼續(xù)深入地研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