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件的發(fā)生,無論什么時候,人們都無法忽視;而與人類性愛撫正相反的“性騷擾”,更是時不時地發(fā)生在街頭、公共汽車上乃至較為隱秘的辦公室里,它比強奸發(fā)生的頻率更高,這種侵犯同樣令人憂慮。近幾年,隨著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予以民事賠償。到了這個時候,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以及社會公眾才忽然意識到,我們的民法竟然缺乏對這種嚴重侵權行為追究民事責任的明確的法律依據。性侵犯侵害了當事人的性權益是毫無疑問的,但這種權利是什么權利,我國民法沒有規(guī)定,相關的理論研究也幾乎處于完全空白狀態(tài)。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僅是在公法上對性侵犯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刑法上關于強奸罪的各種規(guī)定,而作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最基礎的民法卻全然把它忽視了。有鑒于此,本人從私法的角度對公民的性權益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本人認為,性侵犯侵害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權,即任何公民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決定自己是否實施性行為以及;怎樣實施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和干涉的權利。它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在明確了定義之后,還對此權利的性質、特征、內容以及與其他人格權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侵犯性自主權的構成要件,民法救濟途徑等進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礎上,得出了我國民法有必要對性自主權單獨予以明確規(guī)定的結論,同時,指出了在立法上尚未確立之前,對于已經發(fā)生的民事訴訟可以根據民法中對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受害人予以民事救濟。值得指出的是,筆者從現(xiàn)代人的權利觀出發(fā),還對夫妻間的性侵權進行了專門研究。本人以為,絕大多數人一生中的性滿足主要是在婚姻內實現(xiàn)的,依傳統(tǒng)觀念,在夫妻之間,即使一方違反另一方意愿,強行實施性行為,也無關侵權的問題,而從現(xiàn)在看來,只要違背他人意愿,無論雙方系什么身份,均構成侵權,同樣,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婚內強行性行為值得研究之外,本人還認為已婚之人性權利的行使應受到更多的限制:性承諾權是性自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凡未經他人承諾即構成侵權,但承諾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人類社會自出現(xiàn)婚姻家庭以后直到現(xiàn)在,夫妻不得婚外性行為是公認的性文明性倫理。本人經過深入的思考,認為現(xiàn)代法律應倡導夫妻之間的性要忠實,婚外性承諾是性自主權的濫用,應予以約束。綜上,本人的研究既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理論意義,又具有重大的司法實踐應用價值。它彌補了人格權法理論上研究的一個空白,為人格權立法奠定了理論基礎,并有利于對公民性權益予以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關鍵詞:性自主權,侵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