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適用提要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拆遷原則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不定期義
第五條 拆遷主管部門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拆遷許可證時須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 拆遷同時須做的工作
第九條 拆遷期限
第十條 拆遷執(zhí)行主體
第十一條 委托拆遷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禁止行為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四條 須公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五條 達成協(xié)議后拒絕搬遷的處理
第十六條 未達成協(xié)議拒絕搬遷的處理
第十七條 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拆遷特殊設施
第十九條 未完成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安置補償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 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貸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
第二十八條 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過渡期限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房拆遷許可證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法轉讓拆遷業(yè)務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拆遷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城市規(guī)劃外國有土地的拆遷
第四十條 實施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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