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70年代以來技術催生的經濟全球化將市場經濟體制推向世界.其內生的動力結合技術發(fā)展的威力最終瓦解了兩極世界,南北問題遂成為國際關系的基調,其中后進國家技術的獲取與可持續(xù)發(fā)展是其核心所在,而其落腳點則是相關企業(yè)間的技術轉讓合同。本書主要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對國際貿易領域的新生力量井在不斷壯大的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了研究。它主要以兩個層面——國家間與企業(yè)間——的契約來構建全書。上篇以經濟全球化下的國家間有關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為視角,對國際技術轉讓的理論展開論述,除前言外,它分為四章:第一章討論了該法律協調制度的理論基礎,指出:全球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各國相互依存度的加強及全球性公共問題使各國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試圖通過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個體逐利的不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產生了國際經濟貿易領域中的私法行為公法化。這些構成建立和完善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背景和理論基點。該章還從南北關系考察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際技術轉讓較為成功的歷史,反思其經驗對今天的啟示;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分析完善國際技術轉讓協調制度的條件,并準備探討了該制度的特征。第二章闡釋了現有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及其弊端,著重從國際層面分析了國際技術轉讓的法律基礎,認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其他機構和世界貿易組織管轄下的相關法律文件等三大體系涉及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的規(guī)定一脈相承,前者確立的確權和保護制度為技術轉讓的前提;中者為國際技術轉讓在特定領域的體現;后者與前面文件內容有著相當的繼承、發(fā)展關系。近30年的有關技術轉讓協調活動可分為三輪:首輪自20世紀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發(fā)展中國家的形勝實敗而告終;次輪自烏拉圭談判起至1994年談判結束,以發(fā)達國家取得階段性實質勝利而落幕;末輪于WTO運轉后至今,標志性發(fā)展于多哈會議,其相關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國家利益。該章指出,現有制度的弊端是:發(fā)達國家意志起主導作用,忽略發(fā)展中國家利益和要求;無國際統(tǒng)一技術轉讓條約,強國國內法調整特征明顯;重保護,輕轉讓;嚴重扭曲技術轉讓路徑;實體制度欠缺、強制許可制度形同虛設;現有規(guī)定不具可執(zhí)行性等。上述弊端的結果是使發(fā)展中國家的發(fā)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發(fā)展中國家經濟發(fā)展對模仿戰(zhàn)略的選擇。第三章“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歷史出路”設想了未來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完善之路,認為它應遵循合法保護與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視與公平等基本原則。它可分兩個層面:一是國內,各國完善自己法律規(guī)定以履行國際條約中的承諾。二是國際,各國參與國際活動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它有兩條路徑:(1)通過多邊談判完善現有的技術轉讓制度,增加相關內容,協調各相關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guī)定,增強其可執(zhí)行性;(2)形成一個WTO框架下統(tǒng)一的多邊條約;前條現實易行;后條較為理想,既可將其與投資、其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競爭政策等聯系起來,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爭端解決機制。第四章“我國相關方面的現狀和對策”分析了我國近年來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活動,加入國際技術轉讓相關條約國內法履行國際義務的現狀,認為中國在融入國際社會加入國際條約時,需依國情而承諾并履行;在加入國際條約、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學之路,需征求被調整主體意見。為此,我們需準確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學習他國經驗,完善國內法;同時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技術轉讓規(guī)則的討論和制定,并在相關活動中起到與政治、經濟大國地位相稱的作用。上篇討論旨在在國際層面達成統(tǒng)一、公平、合理的國家間“合同”即條約,以為企業(yè)間的國際技術轉讓活動提供一個較為理想的平臺和框架。下篇以企業(yè)間的微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為主線,結合實務中目前技術轉讓的現狀,有重點地選擇較有代表意義的話題進行了研究,對合同轉讓的范圍、種類、條款及合同簽訂的一般步驟和談判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探索。下篇首先從范圍入手,討論技術轉讓的客體范圍、授權范圍、地域范圍和時間范圍;考慮到是技術轉讓而非知識產權轉讓,本篇首先界定了技術的概念,將技術定義為“實際應用的系統(tǒng)的科學(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二者的結合)知識”,強調其特征是“實際應用”與“系統(tǒng)科學知識”,由此將商標、傳統(tǒng)意義上的版權排除在本篇討論的范圍之外。其次討論技術轉讓的種類。該章中,對國內目前研究較少的技術所有權轉讓進行了一定的探索;隨著獨立研發(fā)組織或力量的崛起,技術所有權轉讓在中國將會與技術許可一樣發(fā)揮積極作用。此外,通過以韓國為代表的亞洲四小龍經濟迅速發(fā)展與OEM合作的關系為切入點,對易被國內學者忽略的OEM協議中的技術轉讓進行了論述,以期從該方式的轉讓中,獲得我國技術的突破,為科學發(fā)展觀出一臂之力。再次,在技術轉讓的重要條款中,筆者重點分析了技術定價及其支付方式。特別是分析了影響技術價格的因素,對當事人談判價格和法官判案可能會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此外對國內目前相關研究沒有深入的保證陳述條款、技術改進條款、限制性慣例和法律適用等也作了較為詳細的論述;對我國企業(yè)在技術轉讓中較少考慮的最惠條款和破產條款等本篇也作了提示。最后,結合以往經驗,對技術轉讓的一般程序及相關談判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探索,反映了較強的實務性??梢钥闯觯緯谄陆Y構和內容上與國內現有的國際技術轉讓制度研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討論的是國家間的協調即國際技術轉讓的有關國際條約及它們對企業(yè)間技術轉讓行為的影響,其次討論的是技術轉讓具體合同涉及的內容。內容上,本書沒有面面俱到,宏觀篇主要討論的是國際條約;微觀篇主要討論涉及技術轉讓客體中技術含量較高的主題,對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版權和商標,本書沒有討論;在技術轉讓種類中,對現有研究討論較多的合資、合作企業(yè)中的技術轉讓、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技術轉讓、補償貿易中的技術轉讓和設備供應合同中的技術轉讓也沒有涉及;同時對合同條款的討論也是集中于幾個重要條款。以上選擇的目的在于突出重點,為讀者提供較為有價值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