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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

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研究

定 價:¥18.00

作 者: 韓君玲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管理理論

ISBN: 9787100053228 出版時間: 2007-06-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 頁數(shù): 287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本書從法學的視角出發(fā),全面考察了二戰(zhàn)后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設所走過的道路,深入闡述了日本現(xiàn)行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基本內(nèi)容與特征,并對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制的現(xiàn)狀、存在的問題與今后的發(fā)展方向進行了細致的論述與分析。本書收集和引用了大量珍貴的日文第一手資料,反映了日本最低生活保障法制的最新學術研究動態(tài)和實踐發(fā)展狀況,對中國最低生活保障法制的建設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啟示作用。為便于讀者理解,附錄部分翻譯了有關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行政資料,這些資料大多是國內(nèi)首次譯為中文,對研究者及相關立法人士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本書的作者韓君玲女士是我在廣島大學任職期間指導的中國留學生,當時她在廣島大學大學院社會科學研究科法律學專業(yè)攻讀博士學位。作為外國留學生,攻讀日本法學博士學位的五年研究生活無疑充滿了清苦與艱辛,但是,她卻圓滿地完成了學業(yè),獲得了法學博士學位。本書對日本生活保護法制的形成過程、特別是對1946年制定的舊生活保護法的形成和實施過程,以及1950年制定的現(xiàn)行生活保護法的形成、實施過程及發(fā)展動向進行了立法史研究。在本書的前半部分,全面闡明了以下問題,即:針對二戰(zhàn)后日本社會產(chǎn)生的大量貧困者,以往的救護法等戰(zhàn)前相關救濟立法無法應對形勢的變化而發(fā)揮作用;對于貧困問題GHQ(盟軍最高司令部)和日本政府的對應;舊生活保護法案的制定過程;帝國議會的審議狀況,等等。據(jù)此,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舊生活保護法未能充分體現(xiàn)GHQ有關公共扶助的原則,其雖具有現(xiàn)代社會保障法的特征,但卻大量承襲了救護法的體系和規(guī)定,未徹底擺脫救貧法的性質(zhì)。在本書的后半部分,闡明了以下問題,即:因舊生活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產(chǎn)生的諸種矛盾,有必要全面修改即制定新生活保護法;基于日本國憲法的生存權理念新生活保護法的宗旨在于保障要保護者的權利;新生活保護法規(guī)定了舊生活保護法中未有的獨特原理和法的體系。此外,本書對日本生活保護的行政、司法實務狀況及學術動態(tài)進行了梳理與分析。本書的成功之處在于,對新、舊生活保護法的制定過程進行了全面、系統(tǒng)的考察與探討。這種總括性的研究,即使在現(xiàn)今的日本亦是空前的和寶貴的。此外,作者對各個論點的分析也非常細致,其中頗多內(nèi)容對現(xiàn)今日本生活保護法的解釋與運用富有啟示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剛剛結束后的日本社會極度凋敝,眾多國民的生活陷入了貧困境地。在這種社會狀況下,受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生存權理念的指引,以保障國民能夠過上健康的、具有文化意義生活的權利為宗旨的生活保護法,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聽說在經(jīng)濟急速發(fā)展的中國社會,因不均衡發(fā)展而產(chǎn)生了貧困問題。就百分比而言,即使貧困階層只占全體中國人口的百分之幾,但在擁有眾多人口數(shù)量的中國,其數(shù)字也會是巨大的。據(jù)了解,以這些貧困人口為對象的救助立法準備工作正在進行,那么,日本在相關方面的經(jīng)驗,無論從好的意義還是不好的意義上來講,都會對中國起到參考作用。本書是研究日本生活保護法的學術著作。我希望讀者能夠考慮到時代背景和社會體制的差異,仔細理解和領會從本書中所能夠獲得的東西。并且,其中的若干內(nèi)容倘若能夠?qū)χ袊纳鐣U狭⒎蕚涔ぷ髌鸬接幸娴慕梃b作用,那么,作為指導和幫助中國留學生的我,將感到無上的喜悅。

作者簡介

  韓君玲,女,1965年生,陜西西安人。1986年7月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7月北京大學研究生院畢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1990年赴日留學,1998年3月日本國立廣島大學研究生院畢業(yè),獲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在華東政法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現(xiàn)為北京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和社會保障法。

圖書目錄

前 言一
第一章 舊生活保護法的制定背景
一、終戰(zhàn)后的社會狀況
(一)人口劇增與失業(yè)問題
(二)終戰(zhàn)后的國民生活
二、終戰(zhàn)后的社會救濟立法狀況
(一)當時的有關社會救濟立法
(二)GHQ和日本政府的對應
第二章 舊生活保護法的制定過程
一、厚生省與GHQ的交涉
二、帝國議會關于舊生活保護法案的討論
(一)關于國家責任
(二)關于無差別平等原則及其適用除外規(guī)定
(三)關于生存權
(四)關于爭訟權
(五)關于民生委員
第三章 舊生活保護法的內(nèi)容及特征
一、舊生活保護法的內(nèi)容
(一)國家責任原則和無差別平等原則
(二)生活保護的權利性
(三)生活保護的對象
(四)生活保護的機關及實施
(五)生活保護設施
(六)生活保護基準
(七)生活保護經(jīng)費
二、舊生活保護法的特征
(一)具有現(xiàn)代社會保障法性質(zhì)的舊生活保護法
(二)欠完備的舊生活保護法
(三)具有治安對策性質(zhì)的舊生活保護法
(四)具有臨時措施性質(zhì)的舊生活保護法
第四章 舊生活保護法實施上的問題
一、生活保護的基準
(一)制定生活保護基準額的應有方法
(二)生活扶助費基準額的設定
二、不服申訴
(一)厚生省的見解
(二)省令修改后的不服申訴制度
三、民生委員
(一)制度概要
(二)實施中的問題
(三)作為輔助機關之民生委員制度的動搖
四、其他問題
第五章 新生活保護法的制定過程
一、舊生活保護法全面修改的準備
二、新生活保護法案的制定方針及問題
三、新生活保護法案的內(nèi)容
四、國會關于新生活保護法案的討論
(一)關于生活保護請求權及不服申訴的討論
(二)關于無差別平等原則適用的討論
(三)關于最低限度的生活基準的討論
(四)關于民生委員制度的討論
(五)關于醫(yī)療扶助的討論
(六)關于國家財政負擔的討論
(七)其他
第六章 新生活保護法的特征與問題
一、幫助自立法目的之確立
(一)消極說
(二)積極說
二、基于生存權原理之生活保護請求權的確立
(一)國內(nèi)外人平等的適當性
(二)判例的展開與動向
三、保護的補足性
(一)保護的補足性含義
(二)保護的補足性與民法扶養(yǎng)的關系
(三)他法扶助優(yōu)先
(四)急迫情形之保護
四、基于國家責任之最低生活保障與其基準
(一)最低生活基準之法的規(guī)定
(二)生活保護基準制定行為之法的性質(zhì)
(三)生活保護基準之制定內(nèi)容
(四)生活保護基準制定行為之法律規(guī)制
五、被保護者權利及義務的明示
(一)被保護者的權利
(二)被保護者的義務
六、不服申訴制度的確立
(一)有關保護的決定、實施處分提出的不服申訴
(二)有關其他處分提出的不服申訴
(三)審查請求和訴訟的關系
結 語
附錄一 關于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
生活保護法
生活保護法之保護基準(節(jié)錄)
關于救護設施、更生設施、職業(yè)介紹設施及宿所提供設施的
設備及運營之最低基準
民生委員法
附錄二 日本生活保護行政的相關資料
2005年度不同家庭類別的最低生活保障水準(月額)
的具體事例
生活保護費的決定方法
生活扶助基準額的推移
生活保護法被保護家庭數(shù)等的推移
參考文獻一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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