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屬于導論。既然是導論,敘述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所選擇”。這意味著本書不會也不可能全面地分析討論西方法律思想。嚴格地來說,沒有哪位學者可以全面地分析討論,因為西方法律思想的內容浩如煙海;即使是就其中一個領域,比如以刑法、民法等部門法為標志的法律思想的對象,內容也是十分龐大的,幾乎無法全面地分析、討論。因此,選擇既是明智的,也是無可奈何的。本書分析討論學界一般認為的比較重要的西方法律思想,當然,主要是圍繞法理學或說法律哲學而展開的法律思想。作為導論,本書的另外一個企圖在于,不僅討論“說了什么”,而且討論“為什么這樣說”。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們都能理解,知道了“為什么這樣說”會是更有意思的、更有啟發(fā)的、更為具有挑戰(zhàn)性的;對于開拓研究、學習的思路也是更為有益的。這就如同看到一個人站在一個位置上,假設僅僅知道他就在這個位置上,而不知道他是從哪里走來的,那么,觀看者未免總會有些頭緒不清甚至趣味索然的感覺。當知道他是從哪里走來的,而且知道還有另外的路線可以到達同樣的位置,顯然,觀察者會興趣大增,就會展開許多有意思的思考和“追尋”,從而進人一種真正的“觀看”。在這個意義上,本書特別在“為什么這樣說”作出了一些努力。當然,這也是上面提到的“增加本書作者的某些討論,進而具有一些理論分析的色彩”的一個具體說明。 本書的基本內容曾經以《西方法學初步》為名由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時隔近十年,發(fā)現(xiàn)其中還是存在許多令人不滿意的地方,需要修訂。因此,在本書中,我做了較大的調整。主要目的是使其在不失學術思索這一特點的同時,讀來簡潔清晰、易懂通暢,當然也使其更為能夠學術嚴謹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