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新近發(fā)展中的重要理論,它突破了合同僅限于當事人雙方的局限,因此也成為了合同法學理論的新熱點和難點。本書首次對這一理論進行了獨到和深入的分析,填補了國內學術空白。 所謂一般意義上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認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承認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債務人違反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眾多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第64條實際上規(guī)定了一般意義上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該條規(guī)定,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該種規(guī)定的問題在于:如果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當事人所規(guī)定的此種合同將要把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自己,則當義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時,第三人無權提起訴訟,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但如果合同當事人所規(guī)定的合同將權利或利益授予給第三人時,該種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權利和利益,該第三人是否有強制執(zhí)行他人合同義務的權利?我國法律實際上作了否定的回答。這樣,我國合同法并未規(guī)定一般意義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僅在例外的情況下認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應廢除嚴格意義上的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賦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強制執(zhí)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