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十年修律,首當其沖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修訂法律館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從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撫、將軍都統(tǒng)陸續(xù)上奏對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見,這些意見被稱為“簽注”。大清刑律草案簽注是在晚清法律近代化的背景下,作為制定《大清刑律》必經的立法程序之一而出現的,同時構成清末禮法之爭的一部分。簽注既是在大清刑律草案——修正刑律草案——《欽定大清刑律》流變中的主要推動力量,同時又是考察、研究清末禮法之爭的重要視角和切入點。本文在解讀簽注內容和意見的基礎上,就大清刑律草案在立法基本原則、刑法基本理論、立法語言與技術等三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歷史缺憾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希望能以一種較為實證的方式達到對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以及發(fā)生其中的禮法之爭進行再認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