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的法理》探討了寬容的法理、寬容的歷史與學說、寬容的法哲學基礎等問題,闡述了基于寬容原則的新法理學、新康德主義法學和后現代主義法學的主張,并對寬容的周邊、寬容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提出了見解。作者認為,“寬容的法理”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指某個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和部門法律體系對某些非法行為和對某種犯罪給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關免除責任、減輕責任和對某種犯罪給予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原則和精神。寬容正在發(fā)展成為一種普遍的道德和法律原則,“寬容的法理”是法治社會所不可或缺的思想元素之一,和諧社會的前提就是充分的寬容。為了避免政治、信仰、思想、學術的不寬容和使異議人士免遭濫用國家公權力的迫害,我們有必要呼吁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起監(jiān)督和處罰機制,對濫用和利用公權的不寬容行為科以刑罰。這就是我們這個時代的“寬容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