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認同關于法人人格與法人財產權利的交易性功能,但卻認為,這僅僅是法人與其財產之關系論中的一層含義。如果進入法人與其財產的制度關系史將會發(fā)現(xiàn),在團體人格的形成與變遷過程中,財產制度一直發(fā)揮著基礎性作用:團體人格的產生是團體財產制度發(fā)展的結果,團體人格類型演變也是通過團體財產制度的變化而實現(xiàn)。團體財產制度之所以會發(fā)生變化,無非是要將“為財產而活”的法人的“生命”,限制在為法人成員與社會公眾牟利,或至少無害的限度以內的安全機制??疾旆ㄈ素敭a制度,法人制度之長處與弊端便可一目了然,調整法人財產制度,則可進一步使法人制度趨利而避害,推動民法現(xiàn)代化與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