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xié)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全球性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雖然與最初設想的制訂一個普遍的管轄權與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相比,現行公約只是一個“小”公約:僅以選擇法院協(xié)議作為唯一的管轄權根據,但是,公約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實現判決在締約國境內之間自由流動的價值目標,進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順利進行。由于我國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持續(xù)性發(fā)展,我國對一項全球性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的要求將會日益顯現出來。而我國能否批準公約則需要對公約的內容進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對我國批準該公約進行全面的可行性論證,以考查公約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的沖突,以及對此類沖突有無解決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本文分為緒論、正文和尾論三個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本章中對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進行了簡要的說明。首先對該制度加以一般性的闡述;然后分析了該制度在各國中的發(fā)展演變狀況,以說明該制度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肯定;最后對該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了分析,指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管轄權理論中的公平理論是其形成的兩個重要理論基礎。第二章為“公約的基本內容”。本章對公約中的基本內容進行了分析。首先對公約的締約過程進行了說明,以分析公約談判過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然后對公約的基本結構與程序性事項進行了簡述;最后主要分析了公約的適用范圍。公約的適用范圍直接關系到公約的有效領域,對它加以探討有助于正確適用公約,并對我國批準該公約的可行性論證提供前提條件。應當認為,對公約基本內容進行闡述,有利于公約的全面理解。第三章“公約的核心內容”對公約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涉及公約的三個“關鍵條款”,即被選擇法院應行使管轄權、未被選擇法院應中止訴訟或拒絕行使管轄權,以及被選擇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獲得其他締約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這三個關鍵條款非常全面地概括了公約締約國的基本義務,同時,公約又對這三個方面的公約義務規(guī)定了諸多的例外。公約的基本義務是公約目的能否實現的根本保證,也是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準確適用公約的關鍵。所以應對它們的內容加以全面、深入地分析。本章著重探討了上述三個公約基本義務,以及各自的例外情形。第四章則是“我國批準公約的可行性”。本章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探討我國批準公約的可行性:一是從公約內容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相合性方面進行分析,說明了雖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我國可以通過借助公約中的某些規(guī)定以及修改我國法律中不合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規(guī)定的方式來消除二者之間的差別。二是影響我國批準公約的潛在性因素: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影響以及我國批準公約后當事人可能更多地選擇外國法院從而出現“案件的國際轉移”現象而損害我國的利益。這些潛在性因素對我國批準公約具有不利影響,但是,我國拒絕批準公約并不能因此而避免公約生效后給我國所產生的不利后果。三是我國批準公約的必要性問題。綜合起來分析,我國在批準公約上是具有現實的可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