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旨是通過反思“國家-社會”框架在中國法學研究中的確當性和有效性,檢視“國家-社會”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論預設,進而探討在此框架下展開的中國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很多中國法學研究者在運用“同家-社會”框架對中國現實進行分析和解釋的過程中,并未對框架的限度和預設保持足夠的警醒,反而有神化該框架的傾向。“國家-社會”框架在中國法學研究中的確當性是西方現代性圖式所賦予的,由于該框架在分析和解釋轉型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方面的簡單性,致使其解釋效力具有有限性。而且,“國家-社會”框架下的中國法學研究受到西方現代性理念的支配,所以無法切實把握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化,并且也不能提供一種評價和指引中國的法制建設方向的理論模式。因此,對“國家-社會”框架以及該框架下的中國法學研究進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通過這一反思進路和視角的轉換,我們才能洞見到“國家-社會”框架下的中國法學研究的問題所在,并為其走出困境提供一種可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