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核心觀點是,非法證據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實施官員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具體而言,《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提出,應當在憲法中增加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有罪、搜查扣押須經法院批準的要求和律師幫助權;刑事訴訟法中應當增加規(guī)定非自愿供述、非法搜查扣押獲得的實物證據以及派生證據的排除,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中應當刪除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法中,只有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羈押性訊問或者搜查扣押中通過侵犯公民憲法性權利獲得的證據,才可以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請排除。在理論上,《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應當是禁止事實審理者看見和聽見被排除的證據;非法證據限于取證程序違法;非法證據的根據是憲法;非法證據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懾法律實施官員;非法證據應當強制排除;非法證據的果實可裁量排除;非法證據排除的固有弊端是必須付出的代價;非法證據排除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非法證據被排除后,不應當允許被重新提??;應當被排除的非法取得的陳述主體僅僅指被追訴人,不包括證人和被害人。《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論證所使用的資料來源主要是美國,其次是英國、德國、日本等其他西方國家的理論和立法;在提出立法建議時,考慮了我國現行憲法、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