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xg/l,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如實記載沁河治理的歷史發(fā)展與現狀,力求達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tǒng)一。二、本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志工作條例》、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中國江河水利志研究會《江河水利志編寫工作試行規(guī)定》的要求編寫,堅持“統(tǒng)合古今,詳今略古”的原則,存真求實,突出沁河治理的特點,如實記述事物的客觀實際,充分反映當代沁河治理開發(fā)的成就。三、本志以志為主體,輔以述、記、傳、考、圖、表、錄、照片等。篇目采用橫排門類、縱述始末,兼有縱橫結合編排,一般設章、節(jié)兩級,以下層次用一、(一)、1.(1)序號表示。四、本志除引文外,一律使用記述性語體文,文風力求簡潔、明快、嚴謹、樸實,做到言簡意賅,述而不論,褒貶于事物的記述之中。五、本志的斷限,上限不求一致,追溯事物起源,以闡明歷史演變過程。下限一般至2006年。六、本志在編寫過程中廣采博取資料,并詳加考證核實,力求做到去粗存精,去偽存真,準確完整,翔實可靠。七、本志文字采用簡化字,以1964年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準,標點符號以1990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修訂發(fā)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為準。八、本志中機構名稱在志書中首次出現時用全稱,并加括號注明簡稱,再次出現時用簡稱。人名一般不冠褒貶。古今地名不同時,首次出現時加注今名。九、本志計量單位,以1984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guī)定》為準,其中千克、千米、平方千米仍采用現行報刊通用的公斤、公里、平方公里。歷史上使用的舊計量單位,均照實記載。十、本志所用高程均以黃海高程為準,僅水文高程為大沽高程。十一、本志紀年時間1912年(民國元年)以前,一律用歷代年號,用括號注明公元紀年。民國時期加注“民國×X年”。夏歷采用漢字數碼,公歷采用阿拉伯數碼。公元前及公元1000年以內的紀年冠以“公元前”或“公元”字樣,公元1000年以后者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