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論文極具前瞻性,有許多已成為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條文及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的判決文字。在《辯護權與詰問權》中,作者再次提出許多大膽及前瞻性的主張。辯護權部分,作者主張應貫徹平等與實質的辯護制度。詰問權部分,作者詳細分析“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對刑事訴訟所帶來理論與實務上的沖擊,其中包括傳聞法則的未來發(fā)展等內容。除此之外,就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認為測謊有證據能力之判決,作者主張若無法律明文授權,以測謊為證據侵犯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憲法”權利。對于律師與當事人秘匿特權之范圍與限制、新聞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證人是否得不經傳喚逕為拘提或逮捕,作者也參考美國相關立法,為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法律修改提供了積極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