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第一章 公正審判權概述
一、公正審判權的概念、內容及分類
(一)公正審判權的概念
(二)公正審判權的內容
(三)公正審判權的分類
二、公正審判權的思想淵源
三、公正審判權的特征
四、公正審判權的適用范圍
(一)“刑事”的含義: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二)“指控”的含義: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公約》第14條第1款和第2款
一、法庭前的平等權
二、由合格的、獨立的及中立的法庭審判的權利
(一)法庭的合格性
(二)法庭的獨立性
(三)法庭的中立性
三、審判公開的權利
(一)法庭審判的公開
(二)判決的公開
四、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
第三章 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第14條第3款
一、被告知指控的權利
二、準備辯護的權利以及與辯護人聯(lián)絡的權利
(一)準備辯護的權利
(二)與辯護人聯(lián)絡的權利
三、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權利
(一)期間的起點和終點
(二)對期間的評價標準
四、出庭受審、辯護和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一)出庭受審的權利
(二)辯護的權利
(三)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五、傳喚和詢問證人的權利
(一)詢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二)傳喚己方證人出庭的權利
六、免費獲得翻譯人員幫助的權利
七、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第四章 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一、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障
二、上訴權
三、因為誤判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四、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
(一)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的效力范圍
(二)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的例外
五、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權利
第五章 公正審判權的克減、保留和解釋
一、公正審判權的克減
(一)關于克減的一般規(guī)定
(二)公正審判權的克減
二、公正審判權的保留
(一)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保留問題的解釋
(二)締約國對公正審判權的保留情況
三、公正審判權的解釋
(一)條約解釋規(guī)則的學說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guī)定
(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guī)定在公正審判權解釋中的體現(xiàn)
第六章 公正審判權與我國刑事訴訟
一、我國在保障公正審判權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
(二)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三)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二、我國在保障公正審判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差距
(一)公正審判權的適用范圍
(二)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
(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四)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三、影響公正審判權在我國全面確立的因素
四、我國批準《公約》時對公正審判權的保留問題
五、公正審判權在我國的進一步落實
(一)關于公正審判權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二)關于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
(三)關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四)關于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