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的司法審查標準是“合法性審查”,這種認識是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膚淺理解。仔細考察可以發(fā)現(xiàn),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的司法審查標準實際上是“正確性審查”,這是一個極為嚴格的審查標準,其弊端非常明顯。為適應加入WTO的要求并為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起見,現(xiàn)行司法審查標準應當進行調整。司法審查標準的調整方向,是在區(qū)分行政行為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和程序問題的基礎上,實行不同的審查標準,即堅持合法性審查標準,確立合理性審查標準,并引入正當程序審查標準,以順應世界范圍內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體系的三元化發(fā)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