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國際公約模式研究》作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是國際司法協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當今國際社會強化司法主權的情況下,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其他國家境內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而僅在作出國法院發(fā)生相應的效力。這與國家司法主權的性質有著直接的關聯。不過,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這種狀況既不利于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對于勝訴方而言,他合法獲得的法院判決由于得不到其他國家的認可而無法獲得承認或執(zhí)行,在敗訴方子作出判決國無足夠財產以供執(zhí)行時,其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從而不得不耗時費力地再行提起相應的訴訟;也不利于維護各國司法權威,對于各國司法資源的利用也是不利的。這種在法院判決效力上各自為政的狀況最終對于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正常發(fā)展也極為不利。為此,在外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上,各國都在其國內立法中規(guī)定了諸多的條件,既涉及肯定性的積極條件,如管轄權條件等,外國判決只有在符合這些肯定性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與執(zhí)行;也涉及否定性的消極條件,如公共政策例外、欺詐例外等,只有在外國判決消除了這些條件時才予以承認或執(zhí)行。應當肯定,這些條件的設置本身具有相應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從而適當地保護本國國家以及當事人的權益,防止外國不適當的法院判決獲得承認或執(zhí)行,或者出現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不對等現象而導致對本國國家利益與當事人利益的不公平。不過,在這些條件的適用上,各國基本上都堅持了嚴格的立場,從而事實上使上述條件成為了外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現實障礙。毫無疑問,這種情形阻礙了判決在國際社會中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為此,國際社會通過了多種途徑以實現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上的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