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行政強制的界定〕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區(qū)別〕
第三條【行政強制設定和實施的根據】
〔應急措施、臨時措施〕
〔金融審慎監(jiān)管措施〕
〔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jiān)控措施〕
第四條【法定原則】
第五條【適當原則】
第六條【教育與強制結合原則】
第七條【不得謀利原則】
第八條【行政強制相對人的權利與救濟】
〔陳述權、申辯權〕
〔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扣押財物〕
〔凍結存款、匯款〕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限】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法定】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劃撥存款、匯款〕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代履行〕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設定權限】
第十四條【設定行政強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評價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條【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權限】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
〔相對集中行政強制措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