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范圍】
第四條【法定原則】
第五條【適當原則】
第六條【教育與強制結合原則】
第七條【不得謀利原則】
第八條【行政強制相對人的權利與救濟】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限】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guī)根據(jù)授權獲得的設定權限】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設定權限】
第十四條【設定行政強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評價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條【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權限】
第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條【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二節(jié)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法定機關實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條【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第二十七條【查封、扣押后的調查】
第二十八條【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節(jié) 凍結
第二十九條【法定機關實施凍結】
第三十條【凍結通知】
第三十一條【凍結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凍結期限】
第三十三條【解除凍結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
第三十五條【催告】
第三十六條【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七條【強制執(zhí)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送達】
第三十九條【中止執(zhí)行】
第四十條【終結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執(zhí)行回轉】
第四十二條【執(zhí)行協(xié)議】
第四十三條【執(zhí)行禁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強制拆除】
第二節(jié)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罰款和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不繳納罰款或滯納金時的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依法劃撥存款、匯款】
第四十八條【依法拍賣】
第四十九條【款項依法歸庫】
第三節(jié) 代履行
第五十條【代履行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代履行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代履行的立即實施】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管轄】
第五十五條【執(zhí)行申請材料】
第五十六條【執(zhí)行申請的受理】
第五十七條【書面審查】
第五十八條【執(zhí)行裁定】
第五十九條【立即執(zhí)行】
第六十條【費用承擔和執(zhí)行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法行政強制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濫用行政強制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瀆職責任】
第六十四條【謀取私利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金融機構違法責任一】
第六十六條【金融機構違法責任二】
第六十七條【司法人員違法責任】
第六十八條【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期限的界定】
第七十條【法定授權組織的適用情形】
第七十一條【實施日期】
附錄:
本書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