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及實施】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轄】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發(fā)展要求】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 第九條【注冊登記】 第十條【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機動車上道行駛手續(xù)和號牌懸掛】 第十二條【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機動車安檢】 第十四條【強制報廢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標志圖案的噴涂和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 第十六條【禁止拼裝、改變、偽造、變造籌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的管理】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駕駛證】 第二十條【駕駛培訓】 第二十一條【上路行駛前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信號和分類】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分類和示義】 第二十七條【鐵路道口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共交通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和對交通安全隱患的防范】 第三十條【道路或交通信號毀損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不得占道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占用道路施工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置】 第三十四條【行人過街設施、盲道的設置】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第六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