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科舉與文學編年(套裝共3冊)》以編年形式展現(xiàn)“明代科舉與文學”的發(fā)展歷程,重點收錄下述內容:1.重要科舉法規(guī)(包括文科舉、武科舉及薦舉);2.對科舉有顯著影響的奏疏、會議、人物言論等;3.科舉人物;4.科舉教育;5.科場事件;6.科場文風及相關文體;7.科舉風俗及相關創(chuàng)作;8.科舉文獻;9.科舉時代的文化生活;10.其他。二、敘事以綱帶目,即在征引相關文獻之前有一句或數句概述。如,先總敘一句“朱元璋謂‘翰林為文,但取通道理、明世務者,毋事浮藻”’,再征引相關文獻。前者為綱,后者為目,綱、目配合,旨在完整地呈現(xiàn)科舉事實。少量見于常用工具書的重要史實,或不必展開的科舉事實,則列綱而略目,以省篇幅。三、公歷紀年年初與中國傳統(tǒng)紀年年末往往不屬同一年份,如洪武十六年癸亥正月至十二月并不對應于公元1383年1月一1383年12月,而是對應于公元1383年2月一1384年1月。我們采用變通的處理方法,以傳統(tǒng)紀年方式紀年紀月,同時標注公歷紀年。人物生卒年,仍據公歷標注。四、同一年內的科舉史實,按月份先后順序排列。月份不詳而僅知季度的,春季置于三月之后,夏季置于六月之后,其他以此類推。季度、月份均不詳者,另設“本年”目統(tǒng)之。五、引用文集序跋,一般采用“作者+篇名”的方式,如“臧懋循《唐詩所序》”。引用序跋之外的詩文等作品,一般采用“集名+卷次+篇名”的方式,如“《高文端公奏議》卷四《議修學政酌朝儀疏》”;無篇名者省略,如“《讕言長語》卷上”。某作者集中所收為他人別集等所作的序跋,亦采用這一方式,如“《金忠潔集》卷四《高中孚年兄制義序》”。引用《明實錄》,標明卷次;引用《明史》等正史,一般采用“正史名+本傳或××志”的方式,如“《明史》本傳”、“《明史·選舉志》”,不標卷次。引用地方志,標明纂修年代和卷次,如“光緒《烏程縣志》卷三十一”。引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或用全稱,或簡稱“四庫提要”,標明卷次。據類書或工具書轉引時,注明原出處。六、人物小傳一般置于生年,或置于其科第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