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證以上主題的過程中,作者還提出了若干有新意、有價值的觀點。首先,作者將“法律自治”的概念引入國際商事仲裁,指出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自治包括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權的獨立、裁判方法的自治。這里,我特別欣賞裁判方法自治這一提法。其次,作者主張,理想的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guī)則“l(fā)essismore”,即成文的程序規(guī)則越少越好。在我看來,這一見解接近商事仲裁的真諦,宜引起國內各忙于修改自己仲裁規(guī)則的仲裁機構的注意。最后,作者還特別重視仲裁員管理仲裁程序,認為這是程序自治與正當程序的實現方式之主要途徑。國內的仲裁理論與實踐尚未充分注意到此點,作者的分析富有啟發(fā)性。以上諸點,既值得作者繼續(xù)深入研究,也可為其他同行所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