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修改決定及法律文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部分 新增新改條文精解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十四條【保障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二十條【中級法院管轄刑事案件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回避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辯護人及時告知有關證據】
第四十二條【不得實施偽造證據等干擾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者控告】
第四十八條【證據的概念、種類和要求】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法收集證據】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集、調取證據和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材料的使用】
第五十三條【案件處理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四條【證據排除的標準】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第五十七條【法庭調查中證明責任】
第五十八條【證據排除的程序】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須經法庭質證】
第六十二條【對證人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及交納】
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監(jiān)視屜住的適甩】
……
第三部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