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研究》以對目前我國有關違反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現狀進行分析為切人點,在此基礎上主要對違反行政程序的含義、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構成、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追究、行政程序性權利的救濟以及對我國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其中具有創(chuàng)新的學術觀點主要有:作者論證了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在整個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運作中的地位和功能,合理地建構了命題的學術和社會價值;在行政程序違法基本范疇的理解上,作者提出對行政程序違法的“法”應作廣義理解的主張,認為既包括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的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也包括有關行政程序立法中所體現出的法目的、法精神、法原則,同時還應包括行政程序立法所保護的行政程序性權利,避免因程序形式主義致使許多實質違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被排除在法律責任之外的傾向,以有效發(fā)揮行政程序法在制約行政權和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雙重功能;作者借鑒國外有關法治理論,提出行政權依法與“遵守權利的界限和約束”具有同等的法律價值取向。行政程序法通過設置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主體作出決定的選擇過程,提升了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既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程序權利保障,又使其通過參與行政過程抵制行政權行使的恣意和武斷,行政主體違反公正的作為義務,侵害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作者提出違反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主體是行政權的行使者而不是相對人的主張,同時提出行政程序權能與行政實體權能不同,違反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主體不應當局限于目前我國的“行政主體”范圍,應當通過立法將其擴大至包括國家以及所有具體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公法人等;在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上,作者首開先河,提出違反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能夠反映行政程序的特殊性,為使大量的因缺乏行政程序正當性而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主體不至于因為不具“違法要件”而被免除責任,應當確立較為寬泛的歸責原則作為判斷某種行政行為程序是否應當被迫究法律責任的標準,即在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應當確立“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責任原則”;作者認為從我國執(zhí)法與司法實踐來看,立法要求與責任實現機制之間存在著較大反差,為構建比較完善的包括補正、更正、轉換責任形式以及國家賠償(包括精神賠償)在內的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與權利保障體系,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形式和實現機制,加強對行政程序性權利的救濟力度,提出應當在我國憲法中建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并通過立法賦予司法審查權對建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享有司法能動性,以使其在行政程序法律責任制度中發(fā)揮司法審查的能動作用;作者根據行政程序法律責任的研究成果,對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草案進行了分析,提出的立法建議具有重要的學術和實踐價值,可供有關部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