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應當是民主法制的社會。一個不實行法制的國家不可能是現(xiàn)代化國家,也不可能是一個社會和諧的國家。如何建立一個和諧有序的法制國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歷史重任。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又提出“生產發(fā)展、生活寬裕、鄉(xiāng)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目標。這一總體目標的實現(xiàn),根本上取決于農民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護。中央反復強調,對農民要“多予少取放活”。這意味著不僅在經濟利益上要多照顧農民,而且在政治上要更多地維護農民的權利;否則,不僅給農民的好處有可能通過“稅免費興”、“免稅收地”而流失掉,而且更有可能在“不納稅,無代表”的情況下發(fā)生新一輪的侵權現(xiàn)象。須知,不尊重農民的權利,好心也可能辦壞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和主要任務就是使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