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的教唆犯觀認為,在教唆犯的場合,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構成共犯關系,處罰教唆犯的一個重要理由就在于教唆者制造了被教唆者的犯罪決意并使得所教唆犯罪得以實施。對教唆犯的這種共犯性定位,似乎約定俗成,很少有人提出質疑。《教唆犯論:以獨立構成說為視角的建構》認為,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是否構成共犯關系,必須以其是否滿足了共同犯罪的規(guī)格為要件。這一本源性的問題事關教唆犯在犯罪論中的定位、教唆犯的概念界定、處罰根據(jù)、教唆犯罪構成要件的設定以及教唆犯罪形態(tài)的建構等整個教唆犯體系的形成與完善。也正是基于此,《沈陽師范大學法學學術文庫·教唆犯論:以獨立構成說為視角的建構》通過對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關系的分析認為,共犯性的教唆犯具有一定的理論缺陷,應當堅持教唆犯獨立構成說,將教唆犯認定為具有單獨構成要件的獨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