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出資,是指隱名出資人和他人達成合意,由隱名出資人實際出資,而將他人(顯名股東)記載于公司商事登記簿、章程、股東名冊等公示材料的股權結構安排。隱名出資形成的原因既可能是出于理財安排、法律規(guī)避、企業(yè)改制的需要,也可能是主動的信托設計的結果。有限公司隱名出資在內部與公司的人合特征相抵觸,在外部與公司登記公示原則相沖突,并常與法律規(guī)避行為相聯系,在實踐中容易引發(fā)矛盾和沖突。由于隱名出資是一種非適法狀態(tài),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指引;同時司法實踐中又存在對隱名出資的法律屬性認識不一,將隱名出資制度等同于確認隱名出資人股東身份的簡單化傾向,忽視其中可能蘊涵的隱名出資人特有的權利體系和責任體系的復雜性,以及隱名出資形態(tài)關系對于整個公司制度的動態(tài)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