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同時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格勞秀斯出生于尼德蘭革命期間,其父為萊頓大學著名的人文主義學者。格勞秀斯是家庭的長子,極好的家教以及個人的天才,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神童”的稱號。格勞秀斯14歲便入大學,16歲隨荷蘭大使赴法蘭西,20歲任官修《荷西戰(zhàn)史》總編輯,25歲擔任荷蘭等省檢察長,這一切都讓人覺得格勞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勞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戰(zhàn)爭與和平法》、《捕獲法》和《論海上自由》,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礎上,全面系統(tǒng)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為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譽為“國際法始祖”。其中,格勞秀斯的兩大貢獻不能讓人忘記:1、他第一次真正意義上闡述了國際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經典理論。此外,他還是一個著名的神學家,《基督教信仰的真理》闡述了他的虔誠的宗教信仰思想。格勞秀斯還有大量有關政治學與神學的劇作流傳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