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普通民法典(2012年7月25日修改)》頒布于1811年6月1日,在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的自然法 的法典編纂過程中,其與《法國民法典》和《普魯士 一般邦法》一起成為三大經典的私法法典。該法典采納了蓋尤斯的《法學階梯》體系 ,包括四個部分:序編“民法的 一般規(guī)則”、第一編“人法”、第二編“財產法”,第三編“人法和財產法的共同規(guī) 定”。該法典具有濃厚的自然法色彩、深受羅馬法的 影響,并確立了諸多開創(chuàng)性的規(guī)則,在比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對于我國民事立法而言,周友軍和楊垠紅編譯的《奧地利普通民法典(2012年7月25日修改)》在價值 理念、制度規(guī) 則和立法技術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而在法律解釋和法教義學層面,該法典對 于我國民法的正確理解與適用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