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中心主義總的特點是將財產法置于民法的首要地位,將財產法作為民法的主干內容,且習慣予將某些專屬于財產法領域的理念、原則和規(guī)則運用i非財產法領域。大陸法系各國民法體系受到財產中心主義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我國一些學者在設計民法體系時也反映出財產中心主義的傾向。為克服財產中心主義的消極影響,發(fā)揮民法作為私法一般法、市民社會基本法、民事生活“憲法”的作用,受費孝通先生“差序格局”理論啟發(fā),筆者建議我國民法可考慮采取同心圓模式的結構體系,民法各部分依次為人法、家庭法、組織法、市場法。須說明的是,《財產中心主義之反思與民法體系之構想》提出同心圓模式民法體系,既無心、無力挑戰(zhàn)主流觀點和學界通說,也絕非妄想將傳統(tǒng)民法體系推倒重來,而只是試圖從另外一種視角來觀察和解讀民事生活,希望能夠為我國民法體系的建構提供些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