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保護】
[商標的分類]
[如何界定服務商標的使用?]
[如何界定計算機軟件商品商標的使用?]
第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
第五條 【商標專用權的共有】
[共有商標]
第六條 【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
原則】
第八條 【商標的構成要素】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如何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解決“傍名牌”的問題?]
第十條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地名可作為商標的例外情形]
第十一條 【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作為注冊商標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條 【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前提條件]
[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對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的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
[如何看待馳名商標的個案效力?]
[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
第十五條 【惡意注冊他人商標】
第十六條 【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與普通的商標如何區(qū)別?]
[地理標志與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如何區(qū)別?]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辦理原則]
第十八條 【商標代理】
[為什么要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yè)進行強制性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
[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對會員的管理】
[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申請的另行提出】
第二十四條 【注冊申請的重新提出】
[為什么注冊商標改變標志后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優(yōu)先權及其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事項和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 【初步審定并公告】
[初步審定]
[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內容的說明和修正】
第三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先權利與惡意搶注】
[在先權利的例外情況]
第三十三條 【商標異議和商標的核準注冊】
[異議]
第三十四條 【駁回商標申請的復審】
第三十五條 【商標異議的處理】
[商標異議的處理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有關決定的生效及效力】
第三十七條 【及時審查原則】
第三十八條 【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錯誤的更正】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xù)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條 【續(xù)展手續(xù)的辦理】
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 【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程序]
[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
……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guī)
實用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