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在內容上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則論與民法實踐論。對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論》設一編加以論述。該編設“民法的概念、性質及在法體系中的地位”、“民法的本體”、“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四章,分別從民法的實質理性(第一章)、形式理性(第二章)、立法精神(第三章)、法權模式(第四章)等四個方面揭示了民法。按本人現在的認識,《民法總論》對民法的宏觀分析并非全面。例如,對民法概念的分析,本書僅從調整對象理論出發(fā)做了一些分析,而且對調整對象理論的形成、發(fā)展及在立法上的規(guī)定尚缺歷史的分析與梳理。其實,對民法概念,除可以從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出發(fā)進行分析外,還可以分別從公、私法劃分理論與市民社會理論出發(fā)加以分析。對后兩方面的分析,本人雖有相當文稿,但基于本書篇幅的限制,未能納入。作為這一遺憾的彌補,本書只在第一章第二節(jié)“民法的性質”中,以“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會的自治法”為題,提出了分析結論,但并未展開分析。再如,對民法立法精神的分析,僅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夠的,尚需分析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倫理、民法的價值訴求等問題。